粵稅發[2020]47號 各地級以上市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現就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延期繳納和緩繳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延期繳納 (一)延期繳納條件 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納三項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允許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 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申報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補辦補繳。 施工單位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延期繳納政策。 (二)延期繳納期限 所屬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個月的三項社保費,繳款期限允許延長至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2020年1月23日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后,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繳納所屬期2020年1月三項社保費的,一并延長繳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假設疫情4月解除,則所屬期2-6月的三項社保費繳款期限統一延長至7月,用人單位應于7月底前繳清所屬期2-7月的三項社保費。 (三)延期繳納辦理 延期繳納無需用人單位申請。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統一調整延長繳款期限。 (四)延期繳納期間的社保業務辦理 延期繳納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原有做法正常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及時進行增減員,按月申報三項社保費。延期繳納不加收滯納金,參保人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ㄎ澹┭悠诶U納到期的處理 用人單位在延期繳納期間,可根據自身情況繳納三項社保費,但最遲應在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清繳。逾期未繳納的,自延期繳納期滿次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并報送相關部門按規定納入誠信管理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二、關于緩繳 延期繳納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仍然無力繳納三項社保費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緩繳。 (一)緩繳條件 因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法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 1.用人單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經成立。 2.用人單位受疫情影響現金儲備可維持生產經營不足3個月;或者用人單位疫情期間月均營業(財務)收入與2019年4季度月均營業(財務)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單位承諾期滿前繳清三項社保費。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無雇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及施工單位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緩繳政策。 (二)緩繳期限 用人單位每月應繳納的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執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應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部分三項社保費一并緩繳。 受疫情影響按規定延長繳款期限的三項社保費,可申請自疫情解除三個月后按規定繼續緩繳;疫情解除后第四個月起的三項社保費,可根據緩繳執行期的規定申請緩繳。假設疫情4月解除,則所屬期2-6月的三項社保費繳款期限統一延長至7月,用人單位7月底前仍無力繳納所屬期2-7月三項社保費的,可申請從8月起繼續緩繳至12月31日;所屬期8-11月的三項社保費,用人單位可申請緩繳至12月31日。 申請緩繳時,不得申請緩繳當月之前的應繳三項社保費(具體見下表)。 廣東省緩繳2020年三項社保費期限表(假設疫情4月解除)
?。ㄈ┚徖U申請流程 1.疫情解除后第三個月起,符合緩繳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于每月20號前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緩繳三項社保費申請表》(見附件)。 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提交縣(含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于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短信或電子郵件告知用人單位審核結果,并將審核結果傳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相關數據情況的監測分析。 (四)緩繳期間的社保業務辦理 1.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就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代扣方式與職工協商一致。 2.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原有做法正常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及時進行增減員,按月申報三項社保費。 3.緩繳期間,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辦理退休手續、需要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及其他必要情形的,用人單位應及時為該職工清繳三項社保費。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注銷的,應當在注銷前清繳三項社保費。 4.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參保人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ㄎ澹┙K止緩繳 用人單位在緩繳期間,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繳納已申請緩繳的三項社保費,最遲應在緩繳期滿前清繳。逾期未繳納的,自緩繳期滿次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如實填報、違反承諾的,一經查實,緩繳期即行終止;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深圳市符合緩繳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向當地社保費征收機構提出申請,由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按月匯總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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