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通告2025年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從2025年4月1日起,廣州市稅務部門對用人單位取消批量扣繳社會保險費,調整為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繳費?,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自行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二、申報繳費期限和方式
用人單位應通過網絡申報繳費或上門申報繳費方式,按月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
三、法律責任
對未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其他
對個體經濟組織實行3個月過渡期。2025年6月30日前,原選擇批量扣繳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個體經濟組織未自行申報繳費的,廣州市稅務部門仍進行批量扣款。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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