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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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金融辦、人民銀行廣東省內各中心支行: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04〕76號)精神,我們制定了《廣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情況,請及時函告我們。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04〕76號),為規范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工作和有關報表、資料報送工作,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國家有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成立的,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的專業性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是指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按本辦法到所在地備案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方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擔保機構備案管理機關。
備案工作采取由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為備案機關)一個機關受理審核,其它備案管理機關聯合備案的方式。
地級以上市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綜合服務機構負責當地擔保機構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擔保機構要按時向各備案管理機關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六條 備案管理機關要及時對擔保機構報送的各類報表和資料進行匯總和統計分析,注意發現擔保機構或擔保行業存在的擔保風險因素,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政府及上級機關報告。
第二章 擔保機構開業備案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應當在向國家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一個月內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現在已在經營的擔保機構的備案手續應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個月內辦理。
第八條 擔保機構備案實行屬地管理。在縣、區、市內設立機構的,應在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備案機關備案。跨地級以上市(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擔保機構,應在廣東省中小企業局備案。
第九條 擔保機構備案的主要事項包括: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記號、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業務范圍、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等。
一個擔保機構使用一個名稱備案。
第十條 擔保機構申請辦理擔保機構備案時,應當填寫《擔保機構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并出示和提供以下證件(含復印件)、資料(一式四份):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內部機構設置及人員基本情況;
(四)擔保機構(不含國家事業單位擔保機構)章程;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企業性質、社團性質的擔保機構前三名主要發起人近三年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的報告。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在備案時,可到當地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備案表》,也可從省中小企業服務網(網址:www.gdsme.com.cn)下載。擔保機構應如實填報,經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后,上報地級以上市備案機關審核、登記。
受理備案的備案機關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備案,發給《擔保機構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同時將申報材料和《備案表》分送本級其他備案管理機關。
第三章 擔保機構備案證件
第十二條 《備案證》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省統一印制。備案證件的編號統一為:粵( )信保備字〔 〕 號。編號中的小括號內填發證機關代字。發證機關代字由地區簡寫構成。其中,省級備案機關簡寫為“省”;市級備案機關簡寫為市名,如“廣州”、“深圳”等;中括號內填四位數的登記或補發證年份;順序號按登記或補發的順序由001號起填三位數編號,副本在順序號后加破折號和一位數的順序號,如001-1號。
第十三條 《備案證》由擔保機構保管。擔保機構員工憑工作證和《備案證》副本到有關金融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
第十四條 《備案表》、《備案證》填寫的相關內容應當合法、真實、一致。
第十五條 擔保機構備案證件不得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和損毀。遺失擔保機構備案證件的,應當及時在省內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并持相關報紙聲明向原備案機關報失申請補辦。
第四章 擔保機構備案管理
第十六條 擔保機構備案后,應每半年(于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備案機關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省金融服務辦公室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報送機構和經營情況的報表材料:
(一)機構情況表;
(二)業務統計表;
(三)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
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四)擔保業務社會效益分析報告;
(五)發生代償的擔保機構需提供代償報告及追償報告;
(六)涉及擔保風險事項,需要向備案管理機關報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備案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擔保機構備案檔案及管理制度,及時分析研究擔保機構報送的各類報表材料,研究擔保行業發展規律,完善風險防范措施,為發展擔保行業和擔保體系服務。
第十八條 地級以上市備案機關牽頭,按公歷年每半年對該地擔保機構備案情況和擔保機構及行業發展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匯總分析報告一式四份于一個月內上報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送省財政部門、省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第十九條 對按規定備案、報送各類報表材料的擔保機構,省、市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方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在各機關政務網站和南方擔保網(http://www.nfdb.org.cn)上予以公示。
對不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擔保機構,不享受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制定的有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和要求如實登記,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地方金融服務部門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擔保機構的備案工作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擔保機構變更備案
第二十二條 擔保機構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發生與本辦法第九條備案相關事項的變更;
(二)分立與合并;
(三)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擔保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各種材料一式四套)到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變更備案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核準通知書;
(三)《備案表》;
(四)《備案證》;
(五)備案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變更備案的擔保機構提交材料齊全的,經備案機關審核后予以變更。需變更《備案證》的,由備案機關收回原《備案證》,重新核發《備案證》。備案機關同時應將變更材料分送其他備案管理機關。
第六章 擔保機構注銷備案
第二十五條 擔保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擔保機構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 擔保機構辦理注銷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注銷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備案機關核準,辦理注銷擔保機構備案手續,繳銷《備案證》。備案機關應將辦理注銷備案情況和材料分送其他備案管理機關。
第二十七條 對原在地市級辦理備案,后來跨地級以上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擔保機構,在按第八條辦理備案登記后,應當向原備案機關申請注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