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意義
《條例》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構建“寬進嚴管”的市場監管體系,這需要國家立法予以落實。《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范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后監管制度,是進一步深入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對改革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靠信用手段來實現。近年來,我們國家在加強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為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從總體看,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仍然存在誠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體系不完善和市場主體競爭不充分、不公平等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突出。制定《條例》,通過行政法規構建統一的企業信息公示體系,明確企業信息公示范圍,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使社會公眾和政府管理部門、行業組織都能夠方便、及時、全面地了解企業信息,能夠有效擴大社會監督,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條例》的制定,為全社會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對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具有積極作用。
《條例》對推進政府轉變職能具有重要意義。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工商部門轉變職能的基本遵循。理論和實踐都證明,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經濟本質上就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只有按照這樣的規律,才能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政府轉變職能,必須遵循這條規律。《條例》就是這樣的制度體現。
《條例》對工商部門提升監管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出臺,將帶動一系列新制度的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都與工商部門工作密切相關,這既是對全國工商系統履職能力的重大考驗,也為我們優質高效服務各類市場主體加快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門將登記備案、行政處罰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增加了監管執法的透明度。這對工商部門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在進一步提高登記注冊和監管執法水平上下功夫,轉變監管理念,構建新型監管機制,統一執法標準,優化工作流程,加強執法監督,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公示信息準確。
核心內容
《條例》的核心內容就是建立企業信息公示制度。
各政府部門和企業作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公示義務。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企業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報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充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后,滿足社會公眾對企業信用信息的需求。
《條例》還規定了多項信用約束和監管措施。這充分體現了政府放松對企業直接干預,從依靠傳統行政監管手段向注重運用信用監管手段轉變。這些措施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公示信息抽查、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約束、建立部門聯動響應機制等。
制定原則
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條例》制定的原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新突破,最為顯著的就是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一重大理論創新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發展,是對經濟發展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經濟,市場配置資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
政府不再干預由企業自主、市場選擇的事情,而是由企業和政府將企業的各類信息提供給市場,由市場作出選擇,選擇是否與企業做生意,是否購買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從而由市場決定資源或增或減地配置于不同的企業。這在《條例》的一些制度安排中都有所體現。比如《條例》建立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政府部門不再事先審查企業公示的信息,變企業對政府負責為企業對社會負責,由市場來評判企業。
四個特點
一是強化信用約束措施。《條例》不再依靠傳統的行政處罰手段,而是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社會監督等手段強化對企業的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作用,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這是《條例》最鮮明的特點。
二是體現部門聯動響應。在公示企業信息方面,《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各部門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在信用約束方面,各部門要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三是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條例》設定了企業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的義務,政府部門不對公示的信息事先審查,信息一經公示,全社會即可查詢,將企業對政府負責轉變為企業對社會負責,促進企業誠信自律。
四是推動形成社會共治。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業信息透明化,能夠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利用社會化監督來取代單純的行政監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監管,做到企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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