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省、市的部署,我局于2017年12月對2017年5月31日之前公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報市法制辦審核通過。現將清理結果解讀如下:
一、保留部門規范性文件3份
1.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指導工作暫行規則》的通知(穗工商法〔2013〕282號)。保留的理由:文件無與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觸情形,符合現行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有利于規范開展行政指導,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違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2.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消費爭議調解程序規定的通知》(穗工商規〔2016〕2號)。保留的理由:文件無與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觸情形,符合現行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違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3.廣州市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狀態)管理規則(穗工商法〔2014〕263號)。保留的理由:文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符合現行國家政策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文件施行兩年多以來,對規范我市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企業誠信自律,擴大社會監督,保障市場公平競爭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修改部門規范性文件3份
1.廣州市商事主體申請和年度報告文書規范(試行))(穗工商法〔2013〕311號),擬集中清理修改。修改的理由:近年來,經過年度報告、“三證合一”“五證合一”改革,文件的登記表格文書、提交材料規范已不能與現行政策要求相匹配。
2.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穗工商規字〔2017〕1號),擬集中清理修改。修改的理由:需對文件個別規定進行修改,以有效應對信息化系統無法識別攔截所有不適宜企業名稱的問題,以及快速有效處置企業名稱爭議等問題。
3.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工商綜〔2013〕33號),列入計劃修改,計劃于2018年完成修改。修改的理由:我市已于2015年全面推行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相關上位法已修訂。
三、廢止部門規范性文件2份
1.關于印發《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舉報獎勵辦法(修訂稿)》的通知(穗工商檢〔2012〕324號)。廢止的理由:該辦法是當時為嚴厲打擊經濟違法違章活動,規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獎勵制度而制定的。隨著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食品監管職能于2014年劃歸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各轄區分局于2015年實行屬地化管理,并組建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后,該辦法已不適應當前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改革發展的需要。
2.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工商規字〔2016〕1號)。廢止的理由:近日,我局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總局關于做好著名商標認定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標字〔2017〕127號),明確要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暫停著名商標行政認定工作,厘清商標品牌建設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求廣州市等6個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時清理存在行政認定著名商標等情形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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