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5] 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線企業
——更新時間:2006-09-20 08:39:22 點擊率: 369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線企業
國稅函[2000]228號
我國自1991年加入<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以來,根據"議定書"對締約國的要求,1993年1月國務院批準了<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家方案>,在"議定書"多邊基金的資助下,我國從1998年開始,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領域進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業全氫涇關廠計劃已經"議定書"多邊基金執委會批準,并從1999年開始組織實施.經國家環保總局招標而關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有關企業可以獲得多邊基金的贈款.根據"議定書"多邊基金執委會批準的化工行業淘汰計劃的要求,有關企業獲得的贈款應用于關閉生產線的利潤損失,人員安置補償和拆除費用.
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的建議,為了順利履行"議定書"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義務和要求,促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凡經國家環保總局通過招標確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層生產線企業所獲得的"議定書"多邊基金的贈款,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視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企業名單執行,并注意監督檢查有關企業對贈款的運用情況.
附件:11999年度化工行業中標企業名單(略)
22000年度化工行業中標企業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