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1.公司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經營所得,是否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經營所得,可按上述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咨詢問題:
2.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發生的投資額可否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稅額?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咨詢問題:
3.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咨詢問題:
4.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能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因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按上述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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