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一些地方來電、來函反映的情況,現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44號)中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條征、免契稅的規定中,其納稅人應為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二、財稅[2001]44號文件第三條免征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執行時間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財稅[2001]44號文件中規定享受稅費政策優惠的商品住房、商業用房、寫字樓等空置商品房,應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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