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管理部門,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財產行為稅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購買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稅優惠稅率。
對申請該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為判斷其家庭成員、認定婚姻關系,受理申報納稅的稅務部門要求納稅人提供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近日,民政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號)。
通知規定,除辦理涉臺和9個國家公證事項外,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鑒于此,為做好契稅的征管工作,避免出現征納矛盾,現就如何認定契稅納稅人婚姻狀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申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稅優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申報納稅時,不再要求納稅人出具民政部門開具的(無)婚姻記錄證明。
如果納稅人為成年人,可暫結合戶口簿、結婚(離婚)證等信息判斷其婚姻狀況。
無法做出判斷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諾書,就其申報的婚姻家庭狀況的真實性做出承諾。
如果納稅人為未成年人,可結合戶口簿等材料認定家庭成員狀況。
二、各地方稅務機關要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并積極與當地民政部門溝通,說明婚姻登記信息對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優惠認定的重要性,并就民政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信息核查、信息共享等事宜進行協商。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司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2015年9月24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