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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土資發[2009]200號:探礦權管理政策調整轉讓礦山特許權該如何納稅?

——更新時間:2010-02-09 01:33:37 點擊率: 3631
    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明確,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或經原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審查并證實在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采的礦產資源;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5年內不得轉讓。據此,國土部在探礦權準入、探礦權轉讓變更、探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規定。

  據介紹,新規定首次在全國礦業權管理政策中對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主體資格、勘查實施方案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一,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或石油企業的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總資金的1/3.其二,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探礦權人和勘查單位均不得對勘查項目轉包。其三,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專家對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與探礦權人就勘查工作法規規定及相關事宜作出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勘查實施方案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

  隨著上述規定的實施,礦山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為了盤活資產及發展的需要所發生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轉讓如何納稅的問題引起了大家的關注。那么,單純的轉上探礦權或采礦權而不轉讓其他財產,或者整體或部分轉讓礦山的產權而將探礦權和采礦權一并轉讓等行為涉及哪些稅收,應該如何納稅呢?結合現行稅收政策,筆者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探礦權和采礦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物權法》對采礦權給出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采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占有、開采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采礦權客體應包括礦產資源和礦區。”因此,持有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人必須具有許可證書。2006年10月25日起實施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文件規定:“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

  下面區分轉讓客體的不同分析涉及的稅收問題。

  一、單純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2號)文件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對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因此,對取得了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轉讓這兩項特許權。

  營業稅,單純轉讓是指,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其他財產的行為。探礦權作為一種特許權,雖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但其轉讓不屬于營業稅稅目中無形資產的征收范圍(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因此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中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收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印花稅,對上述單純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產權轉移書據”所列舉的五項產權(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因此也不征收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對單位單純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取得的所得,都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111號文件中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法問題明確:“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后者行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采礦權與井口等其他資產一并轉讓,礦山井口等其他資產轉讓是指礦井、礦山辦公室、供電線路、土地使用權等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的有償轉讓。

  營業稅,國稅函[1998]111號文件中關于轉讓采礦權的稅法問題明確:“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56號)文件明確,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上述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的采礦權連同礦井等其他財產一并轉讓的行為是否可以差額納稅呢?財稅[2003]16號文件的上述規定,僅對購置或抵債而來的不動產才適用差額納稅的規定,而對企業從國家以受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以及自建的礦井等財產,不屬于轉讓而來,且上游并沒有繳納過營業稅,不適用差額納稅的規定,應按轉讓全額繳納營業稅。對企業從其他企業打包購置或抵債而來采礦權連同礦井等其他財產,則可以按差額納營業稅,但要注意《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印花稅,對上述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項目征收0.5‰的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對單位轉讓采礦權時連同礦井等其他財產一并轉讓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1998]111號文件的,對個人轉讓采礦權時連同礦井等其他財產一并轉讓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產權轉讓與企業整體資產轉讓,這里要注意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區別:

  1、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轉讓主體是企業的所有人,從性質上來說屬于企業的全部股權轉讓。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轉讓主體是具有該資產所有權的企業;

  2.企業轉讓全部產權的客體是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勞動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的客體是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3、企業轉讓全部產權后,被轉讓企業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轉讓企業和接受企業協商確定;而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后,轉讓企業繼續存在,只是改變了經營類型,如從事制造業營業活動轉變為從事投資活動,轉讓企業不解散,從事的業務轉變為投資業務,作為繼續存在的獨立納稅人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變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如果是企業股東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但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時一并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及其他財產時,應根據上述一、二的規定處理相關營業稅事項。

  印花稅,對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涉及不動產等產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企業產權轉讓中涉及資產收購的部分,區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一般性稅務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如何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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