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制發《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目前我省預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執行,部分高增值項目預征率超過10%。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要求并結合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對全省各地預征率統一作出優化調整,釋放國家政策紅利,總體上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自2025年1月(稅款所屬期)起,除《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各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1.5%執行。
(二)土地增值稅首次預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根據預計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高低適用不同的預征率,即:預計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1.5%;預計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3.5%;預計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5%;預計增值率大于2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8%。房地產開發項目增值率的具體測算辦法另行制定并對外公布。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零,納稅人應就相關收入全額辦理納稅申報。保障性住房項目清單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例如:1.某納稅人此前適用的預征率為2%,按月預繳土地增值稅,2025年1月申報所屬期12月稅款應繼續按照2%預繳稅款,稅款所屬期為2025年1月及以后的按照1.5%預繳稅款。
2.某納稅人已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2025年1月1日后該項目獲得首份預售(銷售)許可且取得售房款,產生土地增值稅預征納稅義務,該項目具體適用的預征率根據增值率測算情況確定。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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