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點一:納稅主體
國發[2010]35號和財稅[2010]103號均規定了此次須征收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納稅主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而外商投資企業又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關注點二:納稅義務時間
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就是12月份當月發生了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就應該作為計稅依據計提繳納城建稅和教育稅附加。相關納稅人在2011年1月份申報12月應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時,按規定稅率及費率申報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關注點三:計稅依據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款為計稅依據。但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兒加收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制裁,不能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
關注點四:有關減免規定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 城市維護建設稅為計稅依據,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因此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意味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所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般不能單獨減免。但是如果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單獨減免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還需特別注意: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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