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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稅收政策整理之出口退(免)稅篇

——更新時間:2011-02-09 02:22:14 點擊率: 3650
    出口退(免)稅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我國“轉方式、調結構”的經濟發展關鍵時期,對調節國內宏觀經濟、鼓勵高新技術發展、控制“兩高一資”出口、加強退稅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可謂是適時出臺“讓政策飛”。回眸2010年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調整與變化,可以從“政策扶持、稅率調整、規定完善、退稅嚴管”四個方面來概括和總結,下面通過詳細解析現行出口退(免)稅政策來展現其積極意義。

  回眸之·政策扶持

  出口退(免)稅扶持政策主要是為契合我國外貿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鼓勵國內企業自主創新,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發展方式,消除世界金融危機余波,拉動國內經濟增長而適時出臺的。

  1、融資租賃船舶出口實行退(免)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52號)規定,天津市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所有權轉移給境外企業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實行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稅試點,并分為兩種方式進行申報。一是先期留購。按照租賃合同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在每季度終了的15日內分批進行退稅。租賃期滿后,融資租賃企業持開具租賃船舶的《銷售專用發票》、《所有權轉移證書》、海事局出具的租賃船舶過戶手續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資料,及時結清應退稅款,辦理核銷手續。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退稅款=應退稅款總額÷該租賃船舶的租金總額×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額;應退稅款總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或出口數量)×適用消費稅稅率(或單位稅額)。二是后期留購方式。對實行租賃船舶所有權真正發生轉移的企業,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結之日起90日內憑有關資料一次性申報退稅。其計算公式為:應退增值稅稅款=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該租賃船舶的適用增值稅退稅率。應退消費稅稅額=購入該租賃船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金額×適用消費稅稅率。如果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9號)和《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資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審核辦法的通知》(商資發[2010]93號)規定,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為準),國內外資研發機構或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實行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主要包括:用于實驗環境、樣品制備和裝置、實驗室專用的設備。以上機構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并注意以下四點:一是不屬于獨立法人的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由總公司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二是計算應退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準,如果不是全額付款購進的設備,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定應退稅款,對未付款部分的相應稅款,待企業實際支付貨款后再給予退稅。三是已退稅的設備發生轉讓、贈送等所有權轉讓情形,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應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退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3、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與企業評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等6部門下發的《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在原5個試點城市的基礎上,將范圍擴大至北京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企業采用人民幣進行進出口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的結算。對出口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不需要提供收匯核銷單,不再審核相關信息,均可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隨后,又出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評審以及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10]303號),明確試點企業的審批權限與評定標準。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進行評定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六個條件:一是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未發生欠稅的;二是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常、規范,能按稅務機關要求保管出口退稅檔案資料;三是近二年未發現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等不規范業務;四是近二年未發生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五是近二年未發現虛開發票(含農產品收購發票)和使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等問題;六是評審期間未涉及有關稅務違法案件檢查。

  4、修訂邊境貿易出口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規定,邊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退(免)稅范圍擴大至內蒙古自治區室韋等 8個邊境省份(自治區)陸地口岸和俄羅斯等14個接壤毗鄰國家。試點企業在人民幣結算銀行轉賬后,先進行外匯核銷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再向指定陸地口岸的海關部門申請報關出境手續。政策修訂取消了以現金方式結算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并要求不在按原政策比例70%折算后的金額辦理退稅,以實際計算的退稅額來實現全額退付。

  回眸之·稅率調整

  稅率調整通過靈活地運用稅率這一有效杠桿,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控制“兩高一資”商品出口,配合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的有效實施,以利于我國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發展。

  1、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規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鋼材、有色金屬、銀粉、酒精、玉米淀粉、農藥、醫藥、化工產品、塑料及制品、橡膠及制品、玻璃及制品等6類行業406種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占到海關商品稅則號總數的3%左右。這是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首次出臺政策取消出口商品退稅率,并且有部分商品剛剛在2008~2009年上調過。如“按17%征稅的丙酯殺螨醇”在2008年12月1日上調至9%,在2010年的財稅[2010]57號文件中取消了出口退稅率。

  2、及時調整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20100201A版的通知》(國稅函[2010]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20100715B版的通知》(國稅函[2010]375號),對前后年度轉換的出口商品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取消出口退稅率的商品,及時更新升級代碼。

  回眸之·規定完善

  在不斷完善出口退(免)稅政策過程中,針對人民幣持續升值、國內物價飛速上漲等不利因素,國家適時對不符合實際的操作進行調整,以減少出口企業的生產經營壓力,保持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1、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享受退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規定,對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政策規定所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可以一次性按退稅辦理。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五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三款中所列情形。

  2、適當放寬特殊情形下外匯核銷時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規定,對出口企業逾期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稅務機關可在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予以辦理出口退(免)稅。同時,對試行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因網上核銷系統、信息傳輸等原因致使出口企業逾期無法收匯核銷的,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3、外購視同自產的消費品可退消費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外購視同自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91號)規定,同意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成員企業汽車出口繳納的消費稅,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的有關規定,辦理消費稅退稅手續。即: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產品如屬應稅消費品,稅務機關可比照外貿企業退還消費稅的辦法退還消費稅。“ 但應注意,生產企業在申報消費稅退稅時,除附送現行規定需要提供的憑證外,還應附送征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已納消費稅未抵扣證明“,對已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中抵扣的,不能辦理消費稅退稅。

  4、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62號)取消了原政策中使用丟失發票存根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規定。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三聯構成,存根聯已不再使用的情況,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出口退(免)稅進行了調整。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發票聯與抵扣聯全部丟失時。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二是有發票聯但抵扣聯丟失時。對于外貿企業只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免)稅。另外,還應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調整為180天。那么,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發票聯),如還未認證的應在規定期限180天內及時進行認證,并按上述兩類情況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5、擴大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試點。《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監管倉庫享受入倉退稅政策擴大試點的通知》(署加發[2010]341號 )規定,將天津海關所屬天津泉興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出口監管倉庫和上海海關所屬上海五角世貿商城出口監管倉庫、虹橋空港出口監管倉庫列入入倉退稅范圍。

  6、補充上海世博會籌建物資享受退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世博會臺灣館和臺北城市最佳實驗區項目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73號)規定,“對參加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的臺灣館以及臺北市無線寬帶寬帶無限的便利城市案例館、臺北市邁向資源循環永續社會的城市典范館等兩個城市最佳實驗區項目在中國境內購買用于建設、安裝和拆除展館以及維持展館運營的建筑材料、設備和辦公用品,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對此,應掌握以下三點:一是退稅貨物的范圍。必須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官方參展者在中國境內采購用于上海世博會建館和開展展覽活動所耗用貨物的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84號)所列條件范圍內的貨物,對范圍之外或用于個人消費的列名貨物,都不屬于退稅的范圍。二是設立專門受理退稅機關。申報退稅必須到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稅務機關,申辦理有關稅務登記、退稅認定、退稅申報及其他相關稅務事宜,其退稅受理截止期為撤展后的四個月內。三是發票開具限定“起退金額”。對單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大于(含等于)2000元人民幣以上方可申請退稅。申報退稅單位未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列名貨物,或雖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貨物名稱不具體,無法判定是否屬列名貨物的,不予辦理退稅。

  回眸之·退稅嚴管

  加強出口退(免)稅的嚴格管理,是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的有效手段。因此,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把出口退(免)稅作為工作的“重頭戲”,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以確保退稅質量,退好“放心稅”。

  1、修訂調整《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制度一直就是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防范出口騙稅的重要手段。但是,隨著近幾年出口退稅政策與管理制度的更替變化,舊版函調協查內容愈來愈不能滿足當前形勢下出口退稅工作的需要。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1號公告)規定出臺,自2010年9月1日開始施行新的《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并要求一律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下稱函調系統)進行。新函調辦法能更加清楚地為稅務機關核實企業異地收購貨物,出口貨物資金流向、貨物來源、財務狀況等提供可靠的依據。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函調工作的職責。新政策重申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函調發函工作,由主管稅務機關的退稅部門(下稱退稅部門)負責,對出口貨物供貨企業(下稱供貨企業)的函調復函工作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的縣以上稅務機關(下稱復函地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負責。二是明確需要發函的范圍。包括: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退稅部門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情況,比如發現供貨企業所在地、貨物啟運地、報關口岸、離境口岸、出口國別、運輸方式等內容兩項或多項之間明顯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傳統商品且屬跨大類商品出口企業無充分的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的等。如果對上核查后不能排除明顯疑點的,應通過函調系統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縣以上稅務機關發函調查,并依據復函情況按規定進行處理。三是復函規程的要求。復函地稅務機關在對供貨企業進行核查時,出口貨物屬供貨企業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如認為其外購業務或委托加工業務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也可通過函調系統向其上游企業發函調查。如果供貨企業拒絕、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正常核查的,復函地稅務機關可按稅收管理及發票管理規定處理。核查中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應將取得相關線索資料報請主管局長核簽后,移交同級稽查部門查處。四是復函時限的規定。復函地稅務機關在收到調查函后1個月內,根據對供貨企業的核查情況,經復函地縣以上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審批后按照函調系統中的內容及格式復函。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函的,應在1個月內向發函單位說明原因及復函的具體時間,延期復函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五是明確六種情形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包括: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供貨企業銷售貨物屬自行生產的,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或該企業不具備該批貨物產能的;供貨企業銷售該批非自產貨物的購進業務不真實;供貨企業銷售該批貨物為委托加工產品,其委托加工業務不真實;供貨企業被注銷或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貨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業從供貨企業采購的貨物與其實際出口貨物不一致等情況。

  2、明確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的通知》(國稅函[2010]367號)出臺明確《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對出口企業出口目錄所列關注商品,且單筆出口申報退稅額超過10萬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稅務機關要加大出口退稅審核力度。一是出口企業為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注信息所列企業(以下簡稱關注企業)的。二是出口商品從關注企業購進的。三是出口企業在2010年8月1日以后首次出口關注商品,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一年內出口的。四是出口單價超過該企業該商品上年平均出口單價5%或超過本地區企業出口該商品上年平均單價5%的。上年平均出口單價根據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歷史庫計算生成。五是出口單價不高于平均單價,但美元換匯成本超過7元的。六是出口單價不高于平均單價,換匯成本正常,但出口數量與企業上年同期出口數量相比增長異常的,原則上數量增長超過20%為增長異常。七是單筆出口業務的數量、單價與該企業常規出口業務相比增長異常的。八是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當核實的其他原因。如果企業短期內申報出口退稅額較大的,單筆申報出口退稅額可不受10萬元限制。

  回顧2010年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調整過程,效果是直接而有效的,但任何問題不可能單憑一項政策就可解決,需要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動而不斷調整,為保持國內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國家還將陸續出臺一系列輔助調控措施,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節約社會資源。在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適度放寬政策,扶持企業發展,通過加強稅收征管,防范出口騙稅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當前寬政嚴管的出口退(免)稅制度管理模式下,讓適合的政策持久一些,“讓政策飛”多一會兒,將會更加有利于經濟穩定,社會發展,更加有利于“十二五”規劃宏偉藍圖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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