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集裝箱有關退(免)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生產企業出口的新造集裝箱,交付到指定堆場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其他退(免)規定的,準予辦理退稅。隨著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部分外貿企業也通過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裝箱,為公平稅負,進一步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出口新造集裝箱的退(免)稅規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企業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如果交付地點在我國境內的指定堆場,并且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同時符合辦理出口退(免)稅規定的,可以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公告執行時間
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給外商的新造集裝箱,適用本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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