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的要求,簡化辦稅流程,提升納稅服務質量,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優化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征管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簡化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的申請手續,取消納稅人提交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的做法,納稅人只需要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經稅務機關查核房屋登記共享信息后符合條件的,就可以享受契稅優惠政策。現將《公告》的相關規定解讀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受讓、購買、受贈、交換房屋權屬,應按照房屋成交價格3%-5%的稅率(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廣東省的契稅適用稅率為3%)繳納契稅。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2010年9月29日發布《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以下簡稱94號文),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征收契稅。
在辦理上述契稅優惠時,為判定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國家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條件,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要求納稅人提供戶籍所在地和房產購買地住建部門出具的住房登記情況查詢證明,同時,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要求當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納稅人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給稅務機關。
經過一段時間實踐,上述做法在各地執行過程中遇到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部分地區戶口簿內容未規范統一,不能涵蓋全部家庭成員,稅務機關難以核實;辦理家庭唯一住房證明過程中,各地房管部門操作不一致,且證明效力一般只能在本縣(區)或本市,稅務機關審核難度加大;納稅人回戶籍地房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查詢結果證明,要付出時間、交通成本等,負擔重;無房證明沒有統一格式,且不能完整反映納稅人家庭擁有住房的情況,稅務機關難以查驗真偽等等。因此,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公告》,希望通過簡化手續,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減少征納矛盾,達到優化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征管的目的。
二、制定《公告》的政策依據
《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94號文、《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10]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及其他相關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從實際出發,本著便民納稅、方便群眾的原則,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內,最大限度優化契稅優惠政策辦稅流程。簡化了88號文對跨縣(市、區)購買住房的納稅人,應先到其戶口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查詢結果,再到購房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開具住房登記情況查詢結果憑證的做法,規定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契稅時,如果符合94號文規定條件的,如實填寫提交《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主管稅務機關會依據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結合《購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諾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購房記錄進行查詢,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減按1%或1.5%稅率繳納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納稅人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
《公告》優化了交易環節契稅征管流程,著力于保障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同時強化了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責任。納稅人須如實填寫個人擁有住房情況,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隨著各地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推進和稅務機關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普及,稅務機關將逐步加大對納稅人填報唯一住房情況的查驗力度,對不如實申報繳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追繳少繳稅款,按日加收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公告》的生效時間
《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