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精神,加快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方便納稅人自主選擇辦稅場所,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經濟、規范的辦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104號),要求各地開展辦稅事項省內通辦工作。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在全省范圍內推行辦稅事項省內通辦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業務概述
《公告》明示了辦稅事項省內通辦涵義,省內通辦是指在不改變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改變稅收預算級次和收入歸屬的前提下,廣東省國稅系統通過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為納稅人提供不受主管稅務機關區域限制的辦稅服務。
(二)承辦單位
向社會公告被授權承辦省內通辦業務的國稅機關,《公告》規定全省納稅人可以到公告授權的廣東省國稅系統受理省內通辦業務機構(詳見附件1)辦理省內通辦業務。
(三)業務范圍
考慮當前稅收征管和信息系統等因素,以及全省通辦的現實可行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選擇了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申報納稅、優惠辦理、宣傳咨詢等5大類31個辦稅事項(詳見附件2),納入省內通辦業務范圍。
(四)業務辦理
《公告》明確了納稅人可以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本公告所列的國稅機關辦理省內通辦辦稅事項。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向申請辦理的國稅機關提交相關紙質資料的,紙質資料由受理國稅機關留存歸檔。受理省內通辦業務中需要使用國稅機關印章的,加蓋受理國稅機關印章。
(五)實名辦稅
將實名信息采集作為省內通辦的前置環節,以保護省內通辦中納稅人的辦稅安全。《公告》規定,省內通辦的納稅人其辦稅人員應當在屬地國稅機關依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稅收實名制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4號)辦理實名信息采集手續,在辦理省內通辦辦稅事項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受理國稅機關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身份核實。
(六)信息咨詢
為納稅人提供多元化的咨詢方式,暢通全省通辦的業務咨詢和權益維護渠道,《公告》規定,納稅人需要進一步了解全省辦涉稅事宜的,可撥打12366-1服務熱線、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咨詢電話或到辦稅服務廳現場咨詢,或登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ww.gd-n-tax.gov.cn)進行查詢。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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