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發布的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全國納稅人都為增值稅納稅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辦稅工作量均增大,為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稅務總局決定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
公告明確的內容:
一、簡并發票領用次數
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對納稅信用C級的納稅人沒有特殊規定,按原規定執行。
二、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
納稅信用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不再進行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登陸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三、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過渡性規定
對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尚未進行納稅信用評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
四、公告實施時間: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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