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按照國務院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公布,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稅務總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并于2016年5月29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持續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稅法體系,規范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掌握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變化情況。因此,稅務總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礎上,持續開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對于在文件清理后續工作中發現的需進一步清理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統一公布廢止的文件目錄及條款。
三、主要內容
本公告全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4件,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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