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促進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依法誠信執業,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信用辦法》)。現將《信用辦法》解讀如下:
一、《信用辦法》的主要內容
《信用辦法》共六章二十二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信用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的定義、職責分工、聯合激勵和懲戒等內容。第二章《信用積分》明確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積分,同時明確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的分類、范圍、來源和采集渠道,確定積分標準、評價周期和跨區域經營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信息的歸集地。第三章《信用等級》明確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根據信用積分情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規定信用等級評價的具體范圍、分檔標準、有效期,同時規定稅務機關進行信用等級調整的情形和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情形。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詢》明確信用信息披露的內容、渠道、查詢范圍和復核制度。第五章《結果運用》明確稅務機關根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狀況采取的分類服務和監管措施。第六章《附則》明確《信用辦法》的施行時間。
二、《信用辦法》部分條款說明
(一)什么是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
《信用辦法》第二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記錄。
(二)關于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門
《信用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開展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工作,實現信息共享。
(三)關于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周期
《信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關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評價
《信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標準對管轄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在一個評價周期內新設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不納入信用等級評價范圍。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個評價周期信用等級評價工作。信用等級評價結果自產生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
(五)關于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信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進行分類處理。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期限為2年,到期自動解除。稅務機關在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前,應當依法對其行為是否確屬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無異議的,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當事人有異議且提出申辯理由、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后予以確定。
(六)關于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的查詢范圍
《信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查詢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及積分明細和所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積分明細。
(七)關于涉稅專業服務信用信息的復核制度
《信用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申請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逐級提交至省稅務機關,由省稅務機關組織復核。省稅務機關應當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逐級傳遞至受理復核申請的稅務機關,由受理復核申請的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
三、關于附件的說明
根據《信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共包括9項,分別為:上一評價周期信用情況、委托人納稅信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評價、實名辦稅、業務規模、服務質量、業務信息質量、行業自律、人員信用。滿分為500分,根據各項指標的重要性程度分配相應分值。部分指標使用“相對值”“人均值”“變動值”作為積分標準,使評價結果更加客觀公正。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另行發布,發布后啟動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記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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