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34號令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015年9月,省地稅局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5年第7號,以下簡稱《審理范圍公告》),明確了省地稅局及各市地稅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2016年9月,省地稅局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發布,以下簡稱《重審實施辦法》)。《審理范圍公告》與《重審實施辦法》均是根據34號令制定的實施辦法,為方便執行,擬將《審理范圍公告》并入《重審實施辦法》,同時根據稅務總局最新要求對《重審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訂。
二、主要條款解讀
修訂后的《重審實施辦法》正文共十三條。主要修訂條款如下:
1.第二條,將原文“縣級以上設置稽查局的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修改為“省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3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三)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即未設置稽查局的各級地方稅務局亦有經辦34號令第十一條規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可能性。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修訂后的《重審實施辦法》將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的主體由“縣級以上設置稽查局的地方稅務局”擴大到“省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
2.將《審理范圍公告》內容并入新《重審實施辦法》,作為第四條。《審理范圍公告》與《重審實施辦法》均是根據34號令制定的實施辦法,前者明確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后者細化規定了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程序。將《審理范圍公告》內容并入新《重審實施辦法》作為第四條,為各級地方稅務局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供方便統一的執行標準。
省局法規處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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