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八條規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關于省內跨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以下簡稱“2011年3號公告”)。2011年3號公告第一條引用的文件依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4號)已經失效,第二條部分內容也不符合《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粵國稅發〔2017〕137號)有關規定,現一并對其進行修改。
二、制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三、主要內容
(一)關于總分機構體制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本公告第一條強調企業所得稅法人體制仍是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以下簡稱“2013年13號公告”)文件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省內跨市經營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省內跨市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按規定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執行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方法,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按照2013年13號公告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項目部”的定義
本公告所稱的“項目部”是指總機構在我?。ú话ㄉ钲冢┣以诳倷C構所在市以外的省內其它地區成立的項目部。
(四)市內跨縣(區)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建筑企業在同一市設立的跨縣(區)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各市稅務機關參照本公告制定。
四、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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