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以下簡稱《煙葉稅法》),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煙葉稅法》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煙葉稅法》規定,稅務總局對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并重新發布,同時取消了《煙葉收購情況表》。
二、調整內容
對比《煙葉稅暫行條例》,《煙葉稅法》在內容上未作實質性改動,所以此次申報資料只涉及文字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收購金額”調整為“煙葉收購價款總額”。
二、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煙葉購買金額”一欄。
三、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應入庫稅額”調整為“本期應補(退)稅額”。
四、將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納稅人聲明”和“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調整為“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刪除原《煙葉稅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身份證號”一欄。
2018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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