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廢止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落實稅務行政審批清單制度改革,方便納稅人辦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督,原省國稅局于2014年6月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之后,先后于2015年1月和7月發布兩份《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和第11號),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進行更新,保留了6項行政許可,21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力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取消 “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 并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67號修改)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予以更新。因此,為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許可事項有關工作,并使用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分項表,決定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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