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以實物資產進行投資換取另一個公司的股權,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貴公司將資產進行股權投資,也就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實物資產換取股權,應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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