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企業所得稅法稱居民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此處實際管理機構判斷標準是什么?是指資產還是董事還是其他標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實際管理機構”要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對企業有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即并非形式上的“橡皮圖章”,而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能夠起到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對企業實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如果該機構只是對該企業的一部分或并不關鍵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影響和控制,比如只是對在中國境內的某一個生產車間進行管理,則不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只有對企業的整體或者主要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實際管理控制,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負總體責任的管理控制機構,才符合實際管理機構標準。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內容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這是本條規定的界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最關鍵標準。如果一個外國企業只是在表面上是由境外的機構對企業有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權,但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重要事務實際上是由在中國境內的一個機構來作出決策的,那么我們就應當認定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
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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