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介紹,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此前執行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發布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新《辦法》是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的,《辦法》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等內容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相一致。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一是規定了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適用情形,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二是明確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辦法》,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這就意味著,對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將不采取核定征收辦法。三是取消了過去核定征收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今后符合條件的核定征收納稅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新《辦法》適用于居民企業納稅人。《辦法》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法和核定征收鑒定程序等內容,目的是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納稅人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辦法》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通過計算公式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稅率,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在這種方式下,核定應稅所得率非常關鍵。《辦法》明確規定了各行業應稅所得率的幅度標準,農、林、牧、漁業3%~10%,制造業5%~15%,批發和零售貿易業4%~15%,交通運輸業7%~15%,建筑業8%~20%,飲食業8%~25%,娛樂業15%~30%,其他行業10%~30%。稅務機關應在該標準內確定納稅人適用的具體應稅所得率。《辦法》規定,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辦法》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則采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式。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是指由稅務機關通過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辦法》規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法有四種: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核定征收鑒定程序。
《辦法》規定,納稅人應按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要求稅務機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通知》要求稅務機關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通知》強調,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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