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減半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如何預繳季度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后有余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因此,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按減半的所得稅稅率計算預繳相應季度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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