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我公司屬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于2006年注冊成立,前期屬于籌建階段,目前即將投入生產,09年會產生利潤,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57條規定,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根據原外資所得稅法規定我公司應該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但至今尚未向當地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現是否還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要求享受二免三減半政策,(因為新稅法優惠政策中沒有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的政策了),如果可以享受應該從什么時候開始享受? |
答: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規定: 一、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稅收優惠過渡辦法 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以下辦法實施過渡: …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執行。 附表: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2006年注冊成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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