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西部景點可享所得稅優惠
——更新時間:2009-02-26 02:42:27 點擊率: 2848
“近期,我單位準備投資開發內蒙古烏蘭浩特市境內的某旅游景點。請問,2008年在西部地區投資開發旅游景點,企業還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嗎?”近日,吉林省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某納稅人的咨詢電話。
咨詢員小李答道,2008年在西部地區投資開發旅游景點,企業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西部地區旅游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07]65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在西部大開發地區的旅游景點和景區從事下列經營活動,即銷售門票(包括景點和景區的大小門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門禁以內文藝、體育及其他綜合藝術表演活動場所的門票)的經營活動;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導游服務的經營活動;在景點和景區門禁以內區域提供游客運輸服務(包括利用各種車輛、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向游客提供的服務)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達到全部經營收入70%以上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所稱旅游景點和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景點和景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