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企業所得稅法》是如何規定職工福利費支出的?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提示: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前計算職工福利經費的時候,應按實際發生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不再提取。請認真區分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對福利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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