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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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上述規定,上述高爾夫會員費的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判斷,如果是滿足公司高層人事日常休息娛樂,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應該由其自己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確屬用來聯系業務招待客戶,則可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規定標準限額稅前列支。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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