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花了120多萬進行了辦公樓的裝修。請問此筆費用怎樣處理,我們查閱了新的所得稅有關條例,沒有針對房屋裝修說明,新的財務制度規定,屬于裝修應按短年限提折舊,如果再次裝修如賬面有余額應轉入營業處支出。有關稅收制度怎樣規定?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六十九條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的后續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規定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并稅前扣除。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后續支出則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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