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稅前扣除工資的職工人數應如何掌握,以何條件做為扣除工資的依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據此,企業稅前扣除工資的必要條件是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受雇關系,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任職或受雇關系判定的依據是企業與其員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并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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