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實施后還能否計提壞賬準備金?
——更新時間:2009-12-02 03:33:46 點擊率: 3221
請問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一般企業能否計提壞帳準備金?
總局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
“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
……
2.第2列“本期轉回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價值恢復、資產轉讓等原因轉回的準備金本期轉回金額。
3.第3列“本期計提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資產減值的準備金本期計提數的金額。
……
5.第5列“納稅調整額”:金額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當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增;第5列<0時,進行納稅調減。“
根據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準予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壞賬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