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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注意五大事項

——更新時間:2011-05-24 09:44:14 點擊率: 3251

    2010年11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對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為了幫助企業降低納稅風險,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筆者將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應注意的相關細節問題進行了整理,歸納出以下五大事項。

  事項一:工會經費的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同時與《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銜接,企業稅前扣除工會經費必須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即: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同時,工會經費的扣除有限額,企業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以內。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致,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稅前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企業2010年度實際發生合理工資薪金600萬元,計提工會經費12萬元。實際撥繳工會經費5萬元。該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是多少?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600×2%=12萬元,企業實際撥繳工會經費5萬元。該企業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是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萬元。

  特別要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撥繳的“三費”也可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臺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事項二:工會經費的計提基數

  企業要特別注意計算基數的確定,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此處所說“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可以看出,隨著工資薪金范圍的擴大,工會經費的扣除基數也一并提高。《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依據兩個方面:一是存在“任職或雇傭關系”的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因任職或雇傭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應與所付出的勞動相關,這是判斷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所謂任職或雇傭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雇員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任職或雇傭有關的全部支出,包括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報酬。此外,《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事項三:工會經費的扣除范圍

  新修訂的《工會法》對工會的職責、設立、組織機構、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全面而詳細的規定,對工會經費的來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規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其來源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補助;其他收入。其中,對于企業、事業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事項四:工會經費的扣除憑據

  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規定,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另外,根據《全總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規定,根據《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上級工會派員幫助和指導尚未組建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的職工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上級工會收到工會經費(籌備金)后向有關單位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有關單位憑專用收據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為加強對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管理,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仍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事項五:工會經費的賬務處理

  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工資總額2%撥繳的工會經費,會計核算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和核算工會經費的“其他應交款”等會計科目,換成了新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企業支付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用于工會運作和職工培訓,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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