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第三條中的股權成本價是否包括實物出資額和2008年以前年度用未分配利潤與提取的基金轉增的資本金?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稅函[2009]698號文第三條股權成本價應包括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應持有相關部門的批件或定價證明。非貨幣財產評估作價明顯偏高的而無合理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用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與提取的基金轉增的資本金,可作為股權成本價。用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形成用未分配利潤與提取的基金轉增的資本金,應先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余額可作為股權成本價。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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