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稅[2008]299文件規定的期間費用是否能在預交所得稅中扣除?謝謝。
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所以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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