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企業是否屬于外國企業減按10%稅率征收來源境內的企業所稅?
——更新時間:2010-05-19 08:42:01 點擊率: 3017
問題內容: 根據國發[2000]37號國務院關于外國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息等所得減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公平稅負,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經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其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各項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么請問,港澳臺企業是否屬于外國企業?適用10%優惠稅率?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港澳臺地區成立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發[2000]37號文不再執行,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應按新稅法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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