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門店在經營中,有時候會收到一些假幣,我公司也會取得銀行的沒收單據并據此列支,我公司認為:該筆損失是在門店收款的過程中產生,屬于正常的經營損失,應該可以稅前列支,不知道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如果可以列支,這屬于企業自行扣除的損失還是需要審批的財產損失?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如果經銀行部門出具的假幣證明,可以做為損失扣除,且屬于正常的損失,無需稅務機關批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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