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就匯算清繳而言,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假定匯算清繳會計利潤及納稅調整均正確無誤,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該房地產開發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作出退稅處理(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都是符合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處理規定的。
但就企業所得稅的預繳而言,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整個2009年度,可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但不存在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由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由于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760萬元,所以,根據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應先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整個2009年度中,實際經營情況并未生產足夠的“實際利潤”,所以,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虧損后,其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利潤”一直是負數,不可能產生按實際利潤額所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為此,納稅人應注意,存在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的情形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中應先行彌補虧損,再按有無實際利潤額進行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以維護企業自身權益,減少不必要的資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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