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職工是否合法
——更新時間:2009-02-24 11:01:12 點擊率: 3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號:(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所以福利費以工資的形式發放給職工不符合所得稅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