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466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免征奧地利李斯特內燃機及測試設備公司特許權使用費企業所得稅的請示》(皖國稅發〔2008〕63號)收悉。批復如下:
2007年8月,奧地利李斯特內燃機及測試設備公司與奇瑞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奇瑞與AVL李斯特公司開發服務合同》(合同號為:07ATAHY37QRHT2007/AERI0607/F0161a),向奇瑞汽車有限公司提供發動機開發服務技術。鑒于該技術的引進有助于我國發動機行業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五)項第1目的規定,同意對奧地利李斯特內燃機及測試設備公司轉讓上述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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