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現就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已進行稅務處理的混合性投資業務,不再進行納稅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7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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