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保險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捐贈所得;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營業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5.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7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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