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規定,結合廣東實際,現就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或按定率征稅的核定征收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二、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自發布之日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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