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現就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預繳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時,應將稅前扣除的支出金額填至“投資者減除費用”行,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四、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五、非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不適用財稅〔2015〕126號文件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及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12月30日
為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和降低扣繳義務人稅收風險,稅務總局制定發布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申報表填報的有關要求。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適用范圍
由于政策尚在試點階段,目前還不能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根據財稅〔2015〕1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個人主要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因此,《公告》進一步明確,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納稅申報的有關要求
為便于扣繳義務人、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納稅申報,《公告》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支出稅前扣除,仍沿用原納稅申報表,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在納稅申報時,需要附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載明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明細信息。
具體填寫要求按照《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三)“稅優識別碼”的使用
“稅優識別碼”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由保險公司在保單上打印,是納稅人據以扣稅的重要憑據。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時,均需提供“稅優識別碼”。
(四)《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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