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的公告內容,本公告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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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8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1版》的規定,現將廣東省內(不包括深圳市,下同)居民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辦理方式包括批準類及事后備案類。
(一)享受企業所得稅批準類優惠項目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前應將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納稅人方可享受相關優惠。
(二)享受企業所得稅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的納稅人,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
批準類、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及應提交的相關資料見《廣東省居民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及備案規定》(附件1)
二、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內享受多項優惠的,應按優惠項目分別辦理報批或備案。
三、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提交的批準類、事后備案類相關資料,應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應即時受理,不符合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的資料及不符合的原因。
四、納稅人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不需辦理審批或事后備案。
五、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民族自治區域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4號公告規定的加速折舊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直接填報減免稅額,不再另行辦理審批或事后備案。
六、納稅人按本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應加蓋公章,并對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2015年月(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
八、《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如今后國家出臺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辦理規定,按國家新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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