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1號
為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業稅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調整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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