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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利

嚴懲侵權者 鼓勵維權者——關于新《商標法》中增加的懲罰性賠償條款

——更新時間:2014-09-18 03:48:23 點擊率: 3460
    商標被違法者假冒了?告他!官司贏了,居然還虧本了?一般人肯定覺得難以置信,然而,由于我國一直以來在民事賠償中采取“填平式”賠償,導致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得不償失的現象時有發生。好消息是,從2014年5月1日起,這種情況將得到有效扭轉。 
  2013年8月30日公布的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一規定被解讀為“懲罰性賠償”,由于屬于在知識產權立法領域率先突破界限的做法,一出臺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知識產權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
  根據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辭典》所載,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法庭判定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即損害賠償金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
  據我國知名民法專家王利明所著《懲罰性賠償研究》介紹,一般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國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的,并體現在其商標法的主要法典《蘭哈姆法》中。
  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法律救濟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適用。
  我國法律源于大陸法系,不管是違約損害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一直以來在民事賠償中采取的都是“填平式”的補償性賠償,只在極個別領域引入了懲罰性賠償。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2011年9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一年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寫明,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也可以參照該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關于該《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對這一條修改給出的解釋是:“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高、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一規定最后予以通過,作為新《商標法》的第六十三條。
  正因如此,此次《商標法》中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獲得了高度關注。包括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在內的諸多專家都對該條款給予高度評價,認為這不僅是知識產權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民商法領域的重大突破。他指出,這一突破,對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是一大進步,對于今后《著作權法》、《專利法》的修改也具有現實借鑒意義。
  贏了官司還虧本困境有望破解
  在采訪中,很多知識產權專家都指出,我國作為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此次《商標法》修改時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有歷史原因的。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權者的代價很小,而維權者的成本過高,經常出現“贏了官司反而賠錢”的現象。
  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喬萬里告訴記者,根據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商標案件裁判文書,大部分案件賠償額在10萬元以下,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賠償額在5萬元以下。以知識產權案件高發的浙江省為例,根據浙江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2011),律師費為標的額的5%~6%即3萬元左右,訴訟費為8800元,證據保全公證及其他調查取證費約3000元,再加上異地交通、住宿、通信費及審計費、鑒定費、查檔費等,平均一次商標維權訴訟的成本已接近5萬元。贏了官司反而還虧本,商標權利人維權得不償失的現象時有發生。他指出:“這直接影響了商標權人維權的積極性。”
  懲罰性賠償條款的出臺,也有其政策需求和社會基礎。
  2011年11月9日,國務院召開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常務會議,首次提出了“建立對營利性故意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想。2011年11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大對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的懲處力度,為依法有效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行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這些充分體現出我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政策需求,“雙打”行動體現出的民意是引入懲罰性賠償的社會基礎。
  喬萬里律師指出,新《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商標權利人以極大鼓舞,對侵權者則具有震懾作用,同時也讓法官有法可依,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江西省贛州市工商局商標分局局長劉濟英告訴記者,在向企業宣傳新《商標法》內容時,不少企業負責人對懲罰性賠償條款非常關注,紛紛表示新規定讓他們對維權打假更有信心,也更有動力了。
  具體適用條件有待明確
  引入懲罰性賠償意義重大,知識產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在法律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性原則,避免商標權利人利用懲罰性賠償獲取不當利益,打破商標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的情形發生。
  多名法官和律師在接受采訪或撰寫文章時都表示,該條款的具體適用應當非常嚴格,如何認定“惡意”和“情節嚴重”是關鍵。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姜穎認為,“惡意”應理解為明知他人享有商標權,還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如權利人已發侵權警告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存在商業往來或屬于同行業同地區,多次侵權等。
  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雷認為,惡意侵權應當是指商標侵權行為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其不享有相關商標權利的情況下,仍然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地實施商標侵權的行為。他說:“確定明知情形相對較為容易,應知情形的確認就比較復雜。” 同時,什么情況下才構成“情節嚴重”,有待進一步明確。
  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張偉君也指出,目前并未規定“情節嚴重”的具體含義,也沒有明確“惡意”是否指侵權人明知他人享有商標權仍然實施侵權行為,這些都有待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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