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1號
為貫徹落實2018年12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經2019年1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第2次行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決定: 一、自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2019年年底前實現完全取消。同時,強化企業銀行賬戶管理,全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一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地區為江蘇省、浙江省,后續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地區根據各省(區、市)工作準備情況分批確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不再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涉及銀行賬戶核準以及開戶許可證(開戶登記證)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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